哈商大继教[200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保证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哈尔滨商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脱产、夜大、函授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悔改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当年不发毕业证。在该生毕业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有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扰乱正常教学、公共秩序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认错态度不好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
(一)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杯、热得快、洒精炉等;严禁乱拉、乱接及私拉电线,一经发现,除没收实物外,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受到治安罚款者:
1.罚款金额在50元及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罚款金额在1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是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方式挑逗或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日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第八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 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脱产学生
1.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6--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36--4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46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夜大、函授学生
1.旷课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2.旷课达到在校学习期间总学时四分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找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作弊情节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生活作风越轨者:
1.情节轻微,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第十二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饮酒与酗酒
(一)学生在节假日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酒类,饮用啤酒也要适度,其它时间不得饮洒,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凡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
(一)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有其它类似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宿舍等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予以加重处分:
(一)对犯有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加重一级处分;
(二)在校期间受学校第二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曾受过一次处罚者,本次加重一级处分。
(四)在校期间受两次以上处分(不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在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交待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学生部研究决定,并及时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学生部将有关材料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受处分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及《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由院学生部负责统一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决定由学生部负责张贴公布。
第十九条 在处分下达前,处分结论要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三日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院学生部接到申诉材料后七日内报经院长办公会复审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